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专区 > 公益维权

最高法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成本负担机制
发布时间:2014-8-6 13:18:14

探索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及其与私益诉讼赔偿范围的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预防损害发生或恢复环境费用、破坏自然资源等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以及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诉讼支出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要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环境公益诉讼的终极目的是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凡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要在判令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或者由第三方机构代替进行恢复原状。由于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不同于直接受损害者所遭受的私益损害,此类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故公益诉讼赔偿金不能由原告直接领取。

  孙军工介绍说,为此,意见专门规定,要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意见明确,要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意见规定在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鼓励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做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低价值专利 高价值专利